莒州网讯(通讯员 于彦伟 邓兆星)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出《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决定从,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这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是: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将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生活补助起算时间为,2011年满60周岁的,从当年7月1日起享受补助;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补助。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或补助金,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符合政策条件的烈士子女可持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烈士身份有关的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进行申报。
    对烈士子女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目前,县民政局已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近期主要全面开展此项工作的前期普查摸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