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