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管理。

  第三条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即二手房)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日照房产信息网”(www.fcxx.cc或www.rzfgj.com)操作系统进行挂牌委托,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并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日照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签订合同的存量房出售行为。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由资金托管机构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房管局设立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持营业执照、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资料到市房管局备案,申领备案证书。

  市房管局应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相关房地产经纪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存量房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八条 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持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资料向市房管局监管中心申请注册“日照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用户,领取客户端软件及密钥,取得网上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网上操作系统用户注册包括经纪机构用户注册和经纪机构执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户注册。

  经注册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应当到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九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出售经纪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并通过“日照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申请挂牌,经系统自动核准后发布下列信息:

  (一)存量房的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存量房交易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经纪机构的特殊说明事项和市房管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通过“日照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配合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并将交易信息提交到系统中,完成网上签约备案。

  在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前,买卖协议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到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办理买卖协议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一条 网上签约完成后,应在网上发布下列信息:

  (一)存量房坐落、面积及相关数据;

  (二)存量房成交价;

  (三)经纪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应如实填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虚报。不实申报成交价格所产生的责任与风险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挂牌和网上签约制度。

  除委托经纪机构网上挂牌外,权利人也可通过市房管局监管中心以个人名义在“日照房产信息网”进行挂牌。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可直接到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手续。

  第十四条 存量房在“日照房产信息网”上出售挂牌有效期为90天,逾期存量房权利人可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市房管局监管中心重新申请挂牌。

  第十五条 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应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日照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协议》,在监管合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账户”,办理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结算业务。

  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应与各商业银行建立业务来往,签订合作协议,满足交易双方金融服务需求,不得强行指定监管银行。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受委托监管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其资产,也不属于其负债;交易结算资金不提现、不收取交易双方手续费、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是否进行托管,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

  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进行资金托管的,应持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监管中心提出申请,并共同签订《日照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托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选择资金监管银行;

  (二)协议托管资金数额;

  (三)承诺资金托管事项。

  第十八条 买方当事人自《资金托管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持有关资料到协议约定的银行网点交纳托管资金。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根据买方当事人提供的《资金托管协议》,从联网信息中调取相关代收代付数据信息,核实无误后,按通知资金数额收款。

  监管银行将收受款项信息及时传递给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并于当日将所收款项划入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在该行所设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托管资金足额入账后,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向买方当事人出具《日照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持《日照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证明》和其他资料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转移登记完成后,市房管局监管中心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转款手续。

  登记审核后予以退件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在取回申报资料后,根据《资金托管协议》约定到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办理转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应注销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解除买卖合同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经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终止交易的,可由买受人单方提出申请。

  注销备案后,市房管局监管中心应对托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办理相应转款手续,并将注销情况告知签订该合同的经纪机构。

  第二十三条 选择资金不托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向市房管局监管中心签署不予托管声明,再持该声明和其他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房管局应做好日常抽查和定期检查等网上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经纪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注册用户并建议有关机构吊销其备案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房管局应根据“日照房产信息网”操作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评价机制,加强对存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

  第二十六条 对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