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交付使用时应明示哪些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应当说明商品房的承重结构、管线部位、不得拆改部位、承重荷载和其他使用注意事项。 

  2、商品房保修期与产权证有何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十日内,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3、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何要求?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商品房销售完毕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4、商品房销售有何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已经取得销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整体转让的,双方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并且通知购房人。转让人对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范围和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5、售房应遵守哪些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二)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三)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四)出售已经设定抵押的商品房,应当书面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书面告知购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6、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何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购房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可以采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其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主要载明下列事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委托代理人的名称;二)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地点、楼号、房号;(三)标有国际通用坐标的房屋平面图;(四)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五)商品房的共用设施和设备;(六)商品房的质量标准、装饰装修标准和室内设备;(七)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八)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和总价款;(九)付款方式和时间;(十)商品房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十一)房屋设计、环境布局和设计、环境变更约定;(十二)争议处理方式;(十三)违约责任;(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售楼说明书,经双方约定,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售楼说明书应当包括位置图示、布局图、平面图、装修、公用设施、交付使用日期、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

  7、商品房销售如何计价?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售商品房不适用按套(单元)计价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时,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8、面积了出现误差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未作约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购房人有权退房。购房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9、对购房人的定(订)金有何规定?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期订立合同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购房人不按期订立合同的,购房人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在约定订立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返还定金。

  10、商品房合同如何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当在变更前征得购房人的书面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征得购房人书面同意而变更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还购房人已付商品房房价款和利息,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将预购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转让给他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尚未付清商品房总房价款的,转让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二)已付清商品房总房价款的,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订立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贷款购房的,转让人应当事先征得贷款银行同意,有保证人的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四)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签订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预购的商品房转让后,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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