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从该楼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时,依上述办法分别计算使用年限,最终保证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其中钢混、砖混结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砖混,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2)如已购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仍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