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类房屋办证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概括为:(1)符合城市规划;(2)房屋已竣工;(3)购房(安置)手续合法、完整齐全。具体如下:
       A、商品房:
a、已签订购房合同且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b、已交清购房款(持有全额购房发票);
c、房产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如查封、冻结)。

       B、房改房:
a、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b、已签订住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

       C、拆迁安置房:
a、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经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可按确认书的内容办理权属登记。
b、拆迁安置房产权办理,均由拆迁人统一办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报送拆迁协议确认,统一缴交相关税费及申办领取土地房屋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