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儿女共有一处房屋。两年前,李某由女儿接到外地安度晚年,家中的房屋便交给小儿子管理使用。去年12月,其小儿子未征得李某及姐妹的同意,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经商,租赁期限为5年,并将预收的2万元租金据为己有。今年1月,得知儿子擅自出租房屋,承租人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后,李某便委托女儿回老家进行交涉,要求收回房屋。可其子以已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不得违约为由,不同意中止协议。
李某随即委托律师,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被告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返还房屋。针对儿子提出的李某曾同意出租房屋、现李某年老患有老年性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辩称,老人还专门到司法鉴定部门做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证明其意志行为活动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经商使用,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利,其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
>>律师分析
北京中原律师部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另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租住房屋时一定要确保房屋所有的共有权人的同意,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